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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规定电动葫芦超载保护存在的不足

编辑:凌鹰起重机械   浏览:3408   添加时间:2015-12-26 09:35:37

很多电动葫芦的安全事故都是由于电动葫芦本身超载作业造成的,其实国家对于电动葫芦的限载范围是有相关规定的。

TSG Q7015-2008《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对电动葫芦限制器的检验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要求,这对于规范和指导起重量限制器的检验,保证电动葫芦的检验工作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在执行的时候发现,对于起升机构采用环链电动葫芦的起重机,按照要求进行超载保护功能的检验有一定难度。

其实规定中对以环链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的起重机的超载试验要求,缺乏足够的技术依据。虽然JB/T5317-2007《环链电动葫芦》的6.3.10条要求限载性能试验时的大载荷 1.6倍额定起重量,规定大提升1.6倍额定起重量时,安全离合器应打滑,从而达到限载的目的。但这是对环链电动葫芦单体的、本质的安全冗余度考核要求, 并不适用于环链葫芦起重机整机的超载保护试验。对于环链葫芦起重机 ( 如旋臂式起重机等) , 《定检规》 要求提升 1. 6 倍额定起重量进行整机超载保护功能试验, 似缺乏相关标准规范作支撑。从相关标准规范来看, 并无与 《定检规》 相同或相似的规定。

建议相关部门对于相关规定作出进一步的调整,可以将合格判定条件修订为“当实际起重量在100%~110%的额定起重量之间时,起重量限制器起作用”。

超载保护是防止因超载引起的安全事故的好和有效的措施,加强对电动葫芦超载限载的规定,可以保证电动葫芦安全的运行。所以对于电动葫芦超载保护功能应该格外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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