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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链电动提升机提高工作级别的相关考虑

编辑:凌鹰起重机械   浏览:1964   添加时间:2019-06-19 10:30:03

环链电动提升机又名环链电动葫芦、链条葫芦,具有起升速度低、定位精度高、操作平稳可靠且额定起重量相对较小的特点,目前,在一些工作级别较低的桥式起重机及悬臂式起重机上得到广泛采用。

通常情况下,对这类起重机设计时不会按照环链电动葫芦所具备的安全冗余度而对起重机整机金属结构件等进行提高等级的特别考虑,而且从制造经济成本角度出发这也不可取。按照GB/T3811-2008《起重机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对这类起重机整机金属结构件的设计计算,其安全系数取值最大按荷载组合A类:取1.48。以金属结构采用Q235B材料为例,若不考虑材料本身因素。显然,当金属结构件设计计算应力达到98MPa以上时,如果用1.6倍额定起重量的试验载荷来检验环链葫芦起重机超载保护功能是否有效,则将对起重机金属结构的强度带来较大威胁,有可能造成金属机构塑性变形、主梁工字钢翼缘翻边等多种形式的不良后果,从而增大了检验机构的检验风险。鉴于此,以《定检规》规定的方法来考核起重机整机超载保护功能是否有效,值得审视。

建议相关部门对《定检规》中关于环链电动提升机超载保护功能的合格判定条件予以修订。其超载保护所对应的起重量限值应符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和相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将合格判定条件修为“当实际起重量在100%-110%的额定起重量之间时,起重量限制器起作用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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